2004年1月4日,是昆明中院新的一年第一个工作日。刚上班,节日的喜庆还洋溢在执行局每个干警的脸上,就在这时,执行局领导办公桌上有三个发还款报告等待批准。这三个案件共执行到2121万元,且其中两案刚立案不久就已执行完毕。经核实无误,张局长郑重地批准了新的一年第一次发还案款报告。
据悉,昆明中院受理的云南省南X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杰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经昆明中院一审判决:由杰X公司返还南X公司出资28188863.2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经申请人申请,昆明中院于2003年1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及时向被执行人杰X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并着手调查执行线索,经调查了解到:杰X公司开发的楼盘2500套高档商品房即将开工,已部分预定出售,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在指定的履行期限内,被执行人杰X公司经法院同意将1000万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南X公司,杰X公司同时表示,接近年底,资金流转有一定困难,申请到12月底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考虑到该公司确有能力履行,且诉讼中已对其40余亩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执行法官同意了被执行人的请求,并由执行员继续督促履行。经执行员严密督促,12月28日,被执行人如期将剩余款项1991余万元汇入指定账户。至此,在执行员的监督和努力下,前后仅60天的时间,全案近3000万元即得以自动履行完毕。在下午的发还案款现场,南X公司的张先生对记者说:“昆明中院的效率非常高,短短的两个月时间,将近3000万元的现款就执行到我们的帐上。目前我们的资金压力非常大,每个月要承担的银行利息就高达40多万元,而且我们房地产公司还面临按时支付大量的民工工资。这笔款真是解了燃眉之急。”
与上述案件同时执结的还有四川省XX市烟草公司申请执行昆明XX汽车厂、贵州省XX县烟草公司一案。该案于2003年12月23日立案,经执行员在送达及调查执行线索的第一阶段中,就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贵州省XX县烟草公司在6日内即履行了30万元,全案执行仅用了7天时间。另外,中国XX银行昆明市牡丹支行申请执行昆明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案在同一天也发还了100万元。
上述案件的迅速执结,是昆明中院实行执行权分权运行,案件繁简分流的又一成果。昆明中院从2002年开始,对执行权运行机制进行了改革,将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分别由执行法官和执行员行使。执行法官负责作出裁定和决定,发出指令;执行员接受指令,负责实施。执行员亦可在完成指令的过程中,对短期内可以执结的简单案件进行执行,以实现繁简分流,提高效率。据不完全统计,仅2003年,在送达执行通知和调查执行线索的第一阶段就由执行员办理结案的案件约120件,占全年结案的20%,平均结案周期仅为27天。(责编:魏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