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昆明中院公开审理原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新元和该公司副总经理成辉涉嫌挪用公款、受贿案。
公诉机关指控:1994年至2000年,被告人吴新元在担任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收受昆明继达工贸公司经理盖某( 已另案处理 )所送人民币 1.9 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 2.39万元的家用电器;四次向下属的昆百大珠宝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某索要人民币4万元;利用职务之便,个人决定将公司资金人民币20万元借给一姓周的个人使用。
1996 年 3 月至 1997 年 1 月 ,吴新元个人决定并由该公司执行总裁被告人成辉具体操作,假借合作投资签订协议将公司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陆续提供给李某使用。后李某为被告人吴新元汇付人民币15万元,用于吴新元个人的捐赠;成辉则将李某支付的现金利息人民币 71.19908 万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购买借给他人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新元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辉的行为也已触犯刑律,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和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庭审仍在进行中,法院将择期公开宣判。(责编:魏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