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被告人柴王群因涉嫌受贿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查明:1993年春,沈阳盛发集团公司董事长刘爱党(另案处理)通过他人与时任中组部地方干部局四处副处长的被告人柴王群认识,1994年沈阳盛发集团公司所属的沈阳盛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到沈阳铁路局“东方大厦”主体装饰工程,刘爱党遂请托柴王群帮助办理企业资质晋升事宜,被告人柴王群即找到中国轻工总会行业管理司某处长、以及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某副秘书长帮助,违规办理了企业资质晋升。被告人柴王群非法收受刘爱党给予的人民币8.78万元、港币1万元、美元2千元以及价值人民币110.1613万元的住房一套,价值2.38万元人民币的雷达表一块,价值3.8万元人民币的劳力士表一块。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柴王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法,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情节特别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政性,其行为以触犯刑律,对被告人柴王群的犯罪事实当庭出示了大量的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录像、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柴王群对公诉机关的多项指控,都予以否认,辩解说帮刘爱党申办企业资质晋升是单纯利用了个人朋友关系,并非利用职务之便,在北京的住房是盛发集团驻北京的办事处,并非是刘爱党给他的私人财产。辩护人马军律师为被告人柴王群进行了无罪辩护。
被告人柴王群1992年4月至1996年9月在中组部地方干部四局任副处长、处长,捕前任云南省委宣传部部长。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责编:魏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