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28日,昆明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昆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云南省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盛九龄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公诉机关指控:1996年至2002年期间,被告人盛九龄(男,现年59岁)利用其担任云南省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先后收受请托人贿赂人民币65万元和价值人民币4.14万元的劳力士手表一块。同时,被告人盛九龄尚有价值人民币183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庭审中,被告人盛九龄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出示的证据供认不讳,但认为有部分收受他人钱物的行为不属于受贿犯罪。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盛九龄为龙某某协调工作,并收受人民币20万元的指控不符合事实,盛九龄为龙某某协调工作是正常的履职行为,与收受20万元没有因果联系。被告人盛九龄在住院期间收受贾某某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应视为正常的馈赠行为,不属于受贿。被告人盛九龄为他人谋利的一些行为是单位行为,不能完全归结为被告人的个人行为。在被告人的巨额财产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于收受‘红包’所得,应分别计算。被告人盛九龄有自首情节,希望法院依法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
该案庭审当日已结束,法院将择日宣判。(责编:魏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