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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中院执行局妥善分配昆明天元国际商城有限公司巨额案款
  发布时间:2003-09-17 11:08:05 打印 字号: | |
  昆明中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昆明市城东支行等单位申请执行昆明天元国际商城有限公司系列案中,继2003年1月25日成功对昆明天元国际商城有限公司所有资产进行公开竞价拍卖,以6800万元的价格创造了该院执行中单项资产的最高成交价的记录之后,近日,昆明中院又公开、公正、依法地对该款项进行了分配,妥善的解决了申请人之间的分歧,赢得了当事人的赞誉,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昆明中院受理执行的涉及昆明天元国际商城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总计为12件案件9家申请人,执行标的接近1.5亿元。被执行人的财产顺利拍卖成交后,各申请人都十分高兴,认为不管怎样,实现自己的债权已经有了希望。因此,纷纷通过各种方式,打听什么时候分配,怎么分配,目的在于关心自己能分到多少。面对这种情况,中院执行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分两次召开债权人会议,将所有案件的情况向债权人作了公布和说明。在12件案件中,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昆明市城东支行和交通银行昆明分行享有对已拍卖的66719.13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各50%的抵押权,其债权分别为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2000万元及利息;云南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享有对工程款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其债权为本金3500万余元及利息。除此之外,其它案件均属普通债权,只有在法定优先权和抵押权优先受偿后,才能受偿。而本系列案中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仅本金即达到8500万元,现有案款尚不足以分配,因此,普通债权依法不能予以分配。通过细致的工作,确定了分配款项的债权范围。普通债权人对此表示理解,认为他们的债权虽然得不到实现,但法院不搞暗箱操作,所有工作都公开、透明,他们心服口服。在具体分配中,对如何确定工程款与抵押权分配比例的问题上,三家债权人的意见存在比较大的分歧,云南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认为其工程款应全额受偿,而两家银行则认为在建工程所占用的土地抵押权属银行,工程款不应全额受偿。同时,三家债权人申请先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再由法院裁定。对此,中院执行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依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三家债权人充分协商,自主决定。三家债权人最终自行达成协议,约定:在扣除各种费用后可供分配的6500余万元中,云南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分配50%,计3270余万元,建行城东支行、交通银行昆明分行各分配25%。至此,涉及6500余万元的巨额案款妥善、圆满地得到分配。目前,上述款项均已及时发还给各申请人。
责任编辑:昆明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