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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执行案件当事人协商选择拍卖机构的执行资产成功拍出
  发布时间:2003-09-17 11:00:59 打印 字号: | |
  为保证执行资产拍卖工作依法公开、公正、透明、高效的进行,体现执行资产变现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主义原则,2003年5月16日经我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执行委托拍卖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对被执行人资产的变现处理,应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即在人民法院选定拍卖机构时,双方当事人可在入围机构中协商选定拍卖公司;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按分组顺序,以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日前,我院首例由当事人自行协商选择拍卖机构的执行资产——鸿泰商厦顺利拍卖成交。

  我院受理执行的云南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云南门窗工程公司、建行昆明市城北支行、城东支行及昆明门吉建材化工有限公司等五家单位申请执行昆明鸿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共7件案件,先后于去年年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昆明鸿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所属位于东寺街鸿泰商厦1-3层建筑面积为9099.30平方米的商场进行了查封。在作进一步处理变现中,所有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一致向法院表示,同意选定云南嘉富尔拍卖有限公司对该资产进行拍卖。同时各申请人表示,认可被执行人在诉讼前委托有关部门所作的对该标的物的评估报告,申请在执行拍卖中,不再作评估,直接拍卖。对此,经合议庭合议认为: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一致意见,不违反规定,应予充分尊重。遂同意了上述请求,将鸿泰商厦委托云南嘉富尔拍卖有限公司直接拍卖。

  6月18日,拍卖会在昆明连云宾馆会议室如期举行。下午3时,拍卖会正式开始,该标的物从3460万元起拍,经过现场两名竞买人6轮激烈竞价,最终以3560万元成交。

  该宗拍卖,是我院《执行委托拍卖管理规定》出台以来,首例由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共同协商指定拍卖机构的资产拍卖,同时,也是我院目前为止房产标的物成交价最高的一宗。
责任编辑:昆明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