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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案件须知
  发布时间:2003-09-11 16:31:38 打印 字号: | |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案件须知

  为加强对执行立案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力,使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尽快进入执行程序,及时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根据《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须知,申请执行案件请认真阅读。

  一、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本院管辖。

  二、申请执行的案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联系方式;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公民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证件。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局执行;

  四、刑事判决的罚金、没收财产的案件,由审判庭移交法警支队办理;

  五、申请执行人可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及代理人权限;

  六、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案件,由申请执行人向审判庭提交申请执行书;

  七、审判庭经审查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且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的提出申请的,移送执行局执行;

  八、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案件,须填写移送执行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5份;

  九、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案件,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的,请将保全卷宗及有关材料一并移送;

  十、申请执行费的预交。申请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按下列情况预交:

  1、申请执行标的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

  2、申请执行标的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收费标准为:标的×0.5%;

  3、申请执行标的在50万元以上的,收费标准为:标的×0.1%+2000元;

  十一、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十二、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在本辖区以外的案件,以委托执行为主。委托执行的案件本院不再预收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与执行法院联系办理。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年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昆明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