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立案指南
一、我院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我院一审的民事判决、裁定,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
2、专利管理机关、海关和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处理决定且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我市辖区的。
3、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标的额为100万以上的,且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在我市辖区的。
4、外国法院和台湾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经我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
5、外地法院委托且经上级法院同意指定本院执行的;
6、本院依法可提级执行的;
7、法律规定应由我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执行案件的申请条件:
1、必须有执行依据,即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
三、申请执行的期限。
1、民事案件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人双方或者一方是公民(自然人)的为一年,申请人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2、行政案件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是公民(自然人)的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3、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期限为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
执行案件的申请期限从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详细住所、财产状况、经营状况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详细联系方式,并亲笔签名加盖公章。涉外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附有中文译本的申请执行书。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机构代码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证明文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授权委托书。如申请人不能来院申请执行,需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并注明授权项目。如申请执行人为涉外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如申请执行人为港、澳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香港指定的律师公证或者澳门的公证机关公证,才具有效力。如申请执行人为台湾当事人的,若有台湾公证机关证明,可承认其效力。
6、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7、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五、办理执行申请的步骤;
1、凡属非诉讼类申请执行人,应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将上述材料直接交立案庭,并领取《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
2、凡属诉讼类申请执行人,应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将上述材料交原承办该案的审判庭,并向该审判庭领取《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
3、申请执行人必须认真填写《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左页的内容,签名或者加盖公章确认后交原承办该案的审判庭。
4、立案庭收到原承办该案的审判庭移交的材料后,经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立案庭在计算出申请执行费数额后予以立案,并移交执行庭执行。申请执行人不再预交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由法官从执行案款中直接扣缴。
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执行线索的,人民法院只进行登记备案。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一年内提供,逾期不予受理。
登记备案后,申请执行人在人民法院要求的一年期限内仍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线索,而要求领取债权凭证的,在申请执行人写出书面申请后可以立案。